2008年4月2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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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儿子偷卖房子 法院确认无效
王蓓 朱岚

  慈溪周巷镇的赵某外出一年后回家,发现自家的房子居然荡然无存,只剩下地基上的一些残砖断瓦。经过追问儿子小赵,赵某方知儿子趁其不在家,作价2.5万把房子偷偷卖给了邻居徐某。小赵还跟徐某立了房屋及地基买卖协议,并在卖房协议上签了父亲的名字。协议订立后,小赵当场收到了卖房款2.5万元,并把土地证交给了徐某。徐某不久便拆掉了老房子,打算建造新房屋。
  赵某无奈之下,只好找徐某交涉,要他返还房屋地基并且赔偿被拆房屋的损失。徐某认为,虽然赵某没有在房屋买卖协议上亲笔签字,但是其儿子的签字就是代表了他本人的意思,并且同村村民之间的土地本来就是可以调剂使用的。双方协商不成,赵某只好请求法院解决。
 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,小赵系私下卖掉父亲的房产,卖掉后也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。因此,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。根据法律规定,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,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。日前,双方经过法院调解,最终达成了协议:徐某返还赵某房屋及四周地基,赔偿被拆房屋的经济损失1000元;赵某返还徐某购房款2.5万元,并赔偿利息损失3000元。